热门城市:通化律师 荆州律师 蚌埠律师 渭南律师 亳州律师 丽江律师 晋中律师 榆林律师 淮南律师 朔州律师
在进行股权质押的时候需要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而质押协议的当事人中协议的出资人的数量很多人以为就只能有一个,那么法律对于出资人的数量有要求吗?相信很多人对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么都有疑问,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对出质人的数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1、现行法律对于质押标的物的规定
《担保法》 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担保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都可以进行质押。
《物权法》 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物的限制性规定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如债务人拟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应要求债务人及公司提供公司股东同意以相关股权设定质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避免因股权质押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而无效。此外,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权,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质物的限制性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公司法》存在以下限制性规定:
①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上述期间不能以股权质押,否则将因不能办理登记而使质权不生效;
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发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用于出质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并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用其所持有的股权出质。
(3)以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作为质物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4)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作为质物的特殊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阅读了上文我们知道,对于质押协议中的出资人是可以有多个,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质人签订质押协议,不管怎样股权质押都是为了获得融资,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时候需要注意股权质押协议中的有关协议内容,以防止发生一些合同纠纷,另外还为大家介绍了股权质押的一些法律规定,股权质押的规定在担保法中有规定,关于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么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镇江律师。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