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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担保都是我国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在债法中,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债务人又没有充足的现金足以支付,或者双方在交易中为了证明自己的财产状况,往往就需要以抵押或担保的形式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那么,抵押与担保的含义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律图为您解答疑惑。
一、抵押的含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主要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中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这一优先受偿权是以设置抵押的实物形态变成值来实现的,所以抵押是以抵押人所有的实物形态为抵押主体,以不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方式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法律保障行为。
二、担保的含义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 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
三、抵押和担保的区别
担保是总的概念,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是担保的具体形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担保的下位概念。抵押与担保在我国民事交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保证资金流通,加强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公平还有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有很重要的影响。在现实中两者还是存在较大的区别。担保一般发生在交易进行之初,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展开和进行而言很重要,抵押一般发生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到一定阶段,债务人无法如约偿还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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