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这个贷款期限都是比较长的,但一般最长也不能超过30年。而在还贷期间,要是借款人死亡贷款应该怎么来处理呢?此时是否可以不还贷款了呢?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为你分析解答。
一、借款人死亡贷款还要还贷款吗
第一种情况是自然人担保贷款,如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他的亲属或是其他第三方与贷款机构签订了连带还款责任合同,那么在借款人长期欠款的情况下,贷款机构会要求担保人履约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偿还余下所剩欠款。
第二种情况是在没有任何第三方做担保的情况下,借款人选择了房屋抵押贷款方式,那么逾期时间如果达到了半年左右的时点,贷款机构一般会向法院提起房屋拍卖的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拍卖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欠款。当然,如果是失踪人员家属代为还款的话,那么在贷款全部偿清之后,其家属便能办理房屋抵押解除登记手续,进而保住房屋。
第三种情况则是借款人当初选择的是无抵押贷款,既没有提供抵押物,也没有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人,那么这笔贷款就不用偿还了。
二、借款人死亡贷款如何偿还呢?
应当区分债务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两种情况来讨论:
1、法人死亡
法人的死亡又包括法人因破产清算而消灭,以及因合并、分立而消灭,后一种情形我们会在下一问题做详细讨论,以下主要讨论法人破产清算的情形。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确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债务人被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此时,破产债权只能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和比例清偿,但根据《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此,没有担保权的普通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各项费用之后才能获得清偿。实践中,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率是非常低的。
2、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的死亡分为现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者的法律效果一致。自然人死亡其债务并非当然消灭,该债务如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其配偶负有清偿义务,因此此时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债务乃关键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及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于出借人而言所需要承担的风险就太大了,而且这样也不利于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要是借款人在尚未还贷完的情况下就去世的话,此时可以用其遗产来进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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