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贷违法的行为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解读:防止非法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解读:网络借贷要遵守个体和个体之间借贷的要求。所有资金全部托管到银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解读:保本保息,只有银行才能做到。如果网贷平台这样宣称,就是误导夸大。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解读:不能落地,要遵守网络这个性质,不能越界。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贷款是银行的业务。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解读:项目募集期不能结束,无法有效的监管。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解读:这是银行代理业务,还是不能越界。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解读:这是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越界。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解读:互联网金融不能入侵实体金融。在系统上做到风险隔离。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解读:做中介,要诚实。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解读:要保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虚拟经济中。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解读:股权众筹是又一个互联网金融领域,不能越界。
二、网贷的相关简介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上文中很具体地列举出了十三项属于非法网贷的情形,那通俗点说,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经验判断这个你想贷款的网贷倒是是不是正规的,是不是违法的。这经验说来也很简单,涉及黄赌毒的内容的,绝不找它贷款,然后搜索一下其他关于这项贷款的评价,发挥网络时代的优势,也就大功告成了。如果你为网贷受骗而困扰着,可以找我们律图为您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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