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代理人有代理权限,那么就可以进行代签;
代理权限具体分两类: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
1、一般代理的权限是有限的,仅仅是诉讼程序方面的代理,如代为书写起诉状,并递交起诉,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陈述等。
2、特别授权可代理包括一般代理在内的一切事务,包括承认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即对实体的请求作决定的权限。
3、全权代理要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才可,没有特别授权的,法院不认可。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综合上面所说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是由申请者来进行书写,同样也是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进行处理并且代签申请书,但前提一定要有授权书的存在,才能确保双方的委托事宜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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