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根据实际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分为有偿借贷与无偿借贷。其中的有偿借贷,很明显就是当事人是之间就借贷约定了实际利息的,不过在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那么,要是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处理呢?请和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在实践中,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510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510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依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当然,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确定能够确定的,尽量服从交易习惯。
到底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处理?此时一般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出借人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借贷利息。由此也提醒了各位,在借贷的时候,一定要先就利息做出约定,当然也是可以不约定的。这样做就是避免日后就利息产生纠纷,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江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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