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利率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所以说年利率24%到36%之间算,自由议价区间在产生纠纷前按约定利率走,有纠纷上法院后剩下的利息会按24%算,如果未超过24%的肯定合法受法院保护,而超过36%的肯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民间借贷复利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间借贷复利是否受法律保护,需根据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若最终按复利计算的利息超过上述数额,则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未超过的,则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民间借贷罚息规定
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罚息不得超过24%,超过部分国家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民间借贷违约金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如下:
1、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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