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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很多人不清楚民间借贷合同的知识,本文为大家带来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根据出借人性质的不同,借款合同分为贷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贷款合同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在《合同法》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借贷意见》)规定。关于利息和利率的规定主要在《借贷意见》和各地的司法惯例中。《借贷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要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就当作不需要支付利息。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处理

(1)既没有约定借款利率,也没有逾期还款利率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约定了借款利率却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一般法院会支持按照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时的处理

在这个时候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那么出借人在起诉时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就是不管是逾期利息还是违约金都不能超过四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否则超过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审理的时候遇到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经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也可以支持。

3.借款人在诉讼前已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的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四倍利率,而且借款人在诉讼前已经按照约定支付部分利息给借款人了。之后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这个时候对于在诉讼之前已经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样。合肥地区法院一般对诉讼前已支付的利息不再干预。毕竟借款人自愿支付,既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也未造成不良严重后果,原审法院不再干预并无不当。这也是各地法院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不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指导意见规定,借款人已经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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