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也发现了它们的新特点、新问题,本文对此作了解析,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是一种最早的信用形式。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亲朋好友互相了解,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低,从而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的民间借贷在解放前就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又逐渐发展起来。随之民间借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从我市法院近三年所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看,出现了下列新情况和新问题。
据统计,我市2006年-2008年,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5263件,涉诉标的达19115.888万元,其中2006年为1068件,2007年1719件,2008年2476年,年均增幅52.4%,涉诉标的也随之逐年成倍大幅增加,2006年-2008年,民间借贷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依次为3377.52万元、6011.69万元、9726.66万元。
在几年前,我市民间借贷主要分布在农村,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如今民间借贷不再限于农村,已渗透到城乡的各个角落。而且其范围逐步扩大,前几年我市民间借贷纠纷主要以盐池县居多,近三年来,青铜峡、利通区法院所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明显增加,2006-2008年青铜峡、利通区法院分别受理民间借贷案件940件、1353件,分别占各院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16.6%,34%。民间借贷期限多数不确定,随借随还,以一年内居多,流动性较强。
(三)不规范,无担保
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乡等人群中,据不完全统计,借贷双方是熟人的占80%以上,因碍于情面或相关金融及法律知识的匮乏,多数借贷纠纷尽管有“借条”或“欠条”,但在借条上只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没有还款日期、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存在借款合同诸多内容要件的缺失。审理中发现,绝大多数借款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少数案件虽有担保人,但担保人也没有偿还能力,形同虚设。
(四)利息高,初步出现“职业放贷人”端倪
据青铜峡市法院所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看,当事人在借贷中明确约定利息的,2006年占47%,2007年占76.5%,2008年占64%。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虽在借据上没有写明约定的利息,但在借款时已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扣除。双方约定的利息,最高的月息为一角,常见的借款利息一般为月息2-3分。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法院近年来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民间借贷中职业放贷人日渐增多。据统计,近三年来,盐池县同一原告两次起诉的案件有342件,占同期同类别案件总数的13.5%;同一原告5-9次起诉的有20人;10-19次起诉的有10人;20次以上起诉的有3人。其中李某在三年内向法院起诉高达38次。青铜峡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同一原告两次起诉的有82人。其中4次的12人,5次和6次的各2人,8次和11次的各1人。利通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少数当铺、寄卖行有向他人以高利放贷的行为。
(五)出借人实现债权难
民间借贷案件在判决后,多数借款人由于无偿还欠款的能力,还有一些借款人为躲债而下落不明,使民间借贷案件易判决、难执行。据统计,某市法院2006-2008年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的结案标的2078万元,实际执行485.9万元,执行率仅占23.3%。另某县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数额6900万元,实际执行标的额1232.9万元,执行率为17.86%,大大低于其它类型案件的执行率。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还出现了以下一些新问题,一是个别案件涉及赌债,但被告无法举证;二是一些案件出借方在出借时就将利息扣除或将利息计算在本金中;三是多数案件借款人按约定给出借方偿还借款利息时,出借方不出具收据,而出借方在诉讼时,依然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四是一些案件被告缺席的比较多;五是有些案件出借人仅起诉担保人,不起诉借款人,致使担保人产生严重的对立情绪;六是个别案件中,借款方私自录音的证据材料的采信认证难等,以上新问题的出现,给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带来诸多困难。
综上,民间借贷案件的新特点、新问题有:民间借贷纠纷发展猛,数量多;民间借贷纠纷范围逐步扩大;不规范,无担保;利息高,初步出现“职业放贷人”端倪;出借人实现债权难;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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