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原告钟某租用水田用于种植大棚香菇。2013年,被告谢某在其承包的水电站原拦河坝的闸门位置上增设了两个水泥墩,用于启动排放淤沙。水电站位于钟某的香菇大棚附近。同年5月,当地逢百年不遇特大暴雨,水电站的木制泄洪板没有打开,阻滞了洪水下泄流量,导致河水上涨,淹没了钟某的香菇大棚。
案情分析:1.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律通过公平责任对受害人予以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外的救济。但是为防止公平责任的滥用,也只有在按侵权法归责原则受害人仍无法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方有适用公平责任的可能性,这是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条件。本案中虽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但仍然存在侵权人,可以从侵权人处得到一定比例的赔偿,因此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2.本案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原则。《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百年不遇特大暴雨即属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被告可以在不可抗力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但并不等于可以完全免责。
3.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的一般性归责原则,行为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主要是百年不遇的暴雨造成的,但是水电站未将泄洪闸门打开也是其重要原因,因此被告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的情形有:
(一)自然灾害
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合同责任。
(二)政府行为
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然,对政府行为的外延必须作限制性解释,所谓政府,仅指那些具有行政规章制定权、实施权的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级政府下设的局、处、科、室进行日常工作颁发的文件。
(三)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事件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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