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条中,有的当事人会要求在借条中约定一定的违约金条款,这对于出借人来说,可以督促借款人尽快的还钱,也是保障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方式之一。那么,在借条中如果约定违约金应该怎么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故意以高额违约金的方式达到高于四倍银行同类利息的目的,而法院又不干预,无疑为变相高利贷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民间借贷最高借款利息进行了限制,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
条所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种违约条款,逾期利息即是违约金。至于违约金是以事先确定具体数额的形式出现还是只能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现,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以确定数额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并无禁止性规定,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种方式自然是可行的。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作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但是实践中,有的借款人由于不知道法律的规定,可能约定的违约金会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在这种情况下,并非约定的所有违约金条款都是无效的,只是超过法定的标准以外的部分是无效的。更多的借条内容,欢迎访问律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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