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共同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经营主体,企业债务的清偿不以企业财产为限,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原则上投资人的配偶对该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共同偿还。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就明确规定,除非夫妻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无论对于约定,还是对于其他主张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或一方都负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即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若主张权利的一方不能提供合法的证据证明财产归其一方个人所有,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明确规定,虽然夫妻财产的归属约定优先,但该约定的适用是有条件的,无法满足该条件时,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视为一方个人财产。
换而言之,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而言,不管夫妻财产是归一方所有还是共同所有,都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该债务而无需提供证据。对于投资人夫妻双方而言,在共享收益的同时,共担债务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但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在不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情况下,毕竟只是投资人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概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则也不符合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