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可以扣车,只要和案件有关的财物,法院都可依法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其实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格式很简单,关键在正文中,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是很重要的,如果不能证明情况紧急,人民法院无法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律责任,是由申请人承担的。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综上所述,如果机动车跟案件毫无任何关系,人民法院不会无缘无故的去查封机动车,比如这辆机动车是债务人父母的财产,法院当然没有权利去查封债务人父母的财产。
延伸阅读:
财产保全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