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一)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二) 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三)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四)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五) 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二、《民法典》对于违约金的规定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是基于实际的违约行为而定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不同的违约责任和有关后果,对于有关事项的处理上,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来处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处理。
延伸阅读:
借款合同诈骗如何报案?
可以立案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的公安机关可...
如何进行借款合同诉讼
1、诉前准备,首先,要确认债务人提出的履...
借款合同保证有哪些担保方式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们需要注意四个方...
借款合同怎么写
首先写明标题个人借款合同书,其次写明借款...
借款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当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