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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夫妻债务来看,实际也是需要区分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通常都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那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婚前关系期间的债务就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要看是以个人名义借的还是夫妻名义,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除外。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多数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都是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的,若当事人主张该笔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话,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一旦夫妻离婚,那么这样的债务就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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