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夫妻共同偿还的,许多离婚案件就是对于夫妻债务问题无法准确认定而产生,介于此,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明确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现行法律对夫妻债务问题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只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婚姻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也过于概括,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条规定的把握与适用难以有一个准确的标准来衡量。针对此问题,为了有效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新司法解释在今年1月8日通过,1月18日起开始实施。
新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认定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概括来讲就是由夫妻共同签字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为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共同生产经营或是有证据证明确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共同债务,否则就是个人债务。
解决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之后,就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离婚案件中不乏一些因为当事人对清偿分配问题协商不一致而提起的离婚诉讼,而该问题其实就是对夫妻财产的分配问题,因为偿还共同债务首先就是以共同财产来清偿,离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无异议的,仅仅是对偿还分配问题无法达成合意,只要解决了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即可。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偿还共同债务先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无法还清全部债务的,因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不足还清的部分夫妻双方均有清偿义务,具体如何分配先由双方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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