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二、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形
(一)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二)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三)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四)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连带债务的认定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都有了非常明确的界定,一般来说,公司债务中夫妻连带的应当有一般为发展公司业务所承担的所有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界定,法定代表人应当为公司的债务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夫妻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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