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大多数人都十分关心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但是,很少有人十分了解。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呢?这些夫妻共同债务都有什么特征?下面,我们马上一起来了解下。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⑴必须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离婚之日或一方死亡止。
⑵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夫妻双方为维护共同生活的需要引起的债务;一类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产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⑶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连带债务,夫妻关系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这种共同共有的性质,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
⑷)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一方在清偿了全部债务而使另一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后,在夫妻之间产生了新的按份之债,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
以上就是我们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特征所做的法律解答。简而言之,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显著的标志就是,看该项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是否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如果您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您咨询律图,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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