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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夫妻继承的原则是什么?

一、债务夫妻继承的原则是什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夫妻有共同偿还的义务,一方死亡不免除另一方的偿还义务。如是个人债务可先用其遗产偿还,不足部分再由配偶偿还。如果子女继承了死者的遗产的话,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其的债务,没有继承的话,是可以不偿还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二、处理死者生前债务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

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的问题。在出现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下,死者生前债务(此处仅指其个人债务)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行为得以免除的是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并不能产生消灭死者生前债务的法律后果。

换言之,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只是使债权人暂时失去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主体而已,债权依旧存在。但我国目前法律对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无明文规定。

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对死者生前的债权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对死者生前的债权怠于行使的,应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只要符合四个法定条件,即可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债务的继承情况与财产的继承情况是一致的,在继承了财产的情况下,也必须按照规定的情况来继承债务,但如果当事人死亡时发现并没有任何财产,那么其个人债务是不需要进行继承处理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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