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借的债务是不需要共同偿还的,只需要过错方履行偿还的义务即可。该笔债务属于私自借款,隐瞒了对方借款的动机和使用钱款的目的,借款也没有使用到双方的日常生活中的,就不属于夫妻之间共同的债务,不需要共同履行偿还的义务。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1、离婚案件中,主张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除了要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还有责任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即:夫妻单方以个人名义所举的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债务,关键在于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债务确实存在以及该债务是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2、如果不能证明该债务是存在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单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并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不可以为夫妻共同债务,只为个人债务;反之,如果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存在的,并且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欠的可以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来偿还。
如果夫妻之间的其中一方私自产生借款,并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日常的是生活中的,是不会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因此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就不属于共同债务,不需要无过错方进行偿还。欺瞒、将借款用于赌博、购买奢侈品、请客吃饭的都是不属于共同财产范围之内的。
延伸阅读:
家庭共同债务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