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应当被认为个人债务:
1、 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的借款,也就是说这种债务是属于一个人的,配偶没有义务为其承担。但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婚后生活的除外;
2、 在婚后发生的债务,但夫妻双方经过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如果约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则不被法律认可,并且夫妻间的这种约定仅对双方产生效力,对债权人没有效力;
3、 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的就资助没有义务抚养的亲属的债务;
4、 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就自己筹资经营活动的,并且取得的收入没有用到家庭生活中的,因为经营失败而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5、 一方以个人的名义借款的,并且另一方能证明其确实是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6、 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一方在对外借款时债权人也知道其约定的;
7、 其他的应当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夫妻中一方因为满足自己而欠下的债务,即不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夫妻中一方因为侵权而应当承担的债务,如果其侵权结果使得家庭受益的,则为共同债务,侵权结果使得家庭利益受损的,则为个人债务;夫妻中因为违法而欠下的债务;夫妻中有一方因为非法经营而欠下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情或者知情但明确反对的应当为个人债务。
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3、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 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通常,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这些侵权责任,大多数夫妻当然都直接用夫妻共同财产向被侵权人支付相应的民事赔偿,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并不是理所应当的,等同于另一半自愿的承担了赔偿责任,即便法院执行,也不能执行另一半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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