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以便多得到财产是离婚案件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或者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一旦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依法不予认定。
伪造虚假债务是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诸多手段中最为恶劣的一种情形,在诉讼过程中一经查实属伪造债务,法院一般会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给予司法处罚。但在实践中,给予处罚的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查实伪造相对困难,一般的做法是对该债务不予认定。但即便是这样,对受害方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实践中,编造的虚假债务数额常常不小。究竟该如何应对虚假债务呢?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探究:
(1)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债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
(2)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
(3)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4)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
在离婚的时候有的人可能会通过一些手段,包括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达到损害对方离婚,而使自己获利的目的。但是,在一方伪造债务的情况下,法官肯定还是会先对债务作出审查,看是否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是本身就是对方虚构的话,则就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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