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企业债务违约,债权人可以选择破产诉讼。
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且在目前国内的司法体系下,对债权人的权益还相对给予了一定保护,表现在提起破产申请条件放宽且举证责任轻等方面。原则上,只要存在债务违约,债权人就可以提起申请,不一定需要债务人资不抵债。
根据《破产法》第2条、第7条和司法解释第6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上文所述,只需债权人提供与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三大具体证据即可,相对简单、易于执行,不需提供“债务人失去偿债能力”的证据,使得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大大减轻。
司法解释第6条同时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也就是说,债权人提起的破产申请只有经债务人提出合理异议才不予受理,而且债务人可提供的异议条件相对有限,总体上债权人获得法院支持可能性较大。实践中以下几类都属于异议无效或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