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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和他人发生债务债权关系以后,就比如,其实在企业融资的办法当中,有一种就是入股的方式。将这种债务关系转化成股份,对于公司来说融入了新的股东,并且扩大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这样的话肯定是需要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的。所以就需要了解一下有限公司债转股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一、有限公司债转股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债转股工商变更登记要准备什么材料?
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
1、债转股合同;
2、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
3、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
4、验资报告;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7、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
二、公司法对债转股的规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
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以债权出资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为这一制度预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间,留待更多的实践和立法予以填补。因此,从新《公司法》是一种开放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这种方式作为股东,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他形式出资。
但是,从债转股的制度本身来看,它实际上正是运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契约性的权利,贷款本息作为债务,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而且企业要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股本作为企业的资本金,股权人没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只在企业盈利时有分红的权利,而且股本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且增强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债转股正是利用了这种区别,将债权转成股权,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
2、有违公司法关于公司内部治理权的规定公司法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学者普遍认为,这是有关公司权力分配的普通规则,“原则上应该是强制性的”,就是说,“拥有股权即拥有相应的公司治理权,大股权大治理,小股权小治理”,这是公司法的一般理念。
据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股权后,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持股或控股,并且可以通过选择管理者,派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参与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亦可作为股东在股东会上直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策划公司的经营战略,凡此种种均是其所拥有的股权的当然含义。然而,根据国家关于“债转股”工作的《意见》却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代表人(董事、监事)仅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这无疑是对股东权的扭曲,也是对公司内部治理权的异化构造。
债权转股的协议、验资报告,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债权转股承诺书,股东审议债权转股决议等相关证明,依法到我国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就可以。而且债务债权关系当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决定将债务转化为股份的时候,必须要知道公司法当中对债权转股的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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