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一,进行借贷的各方当事人,相互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当年年利率24%的,出借一方要求借款一方按照先前约定的利率支付贷款利息的,我国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予以支持。只要年利率在24%,包含24%,那么这部分利息就是合法的,应该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当借贷的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利率超过了年利率36%的,超过24%的那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一方要求出借一方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那部分利息时,我国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即是说,只要超过了36%,就是违法的,即使借款一方支付了,出借一方也应当予以返还。
第三,当出借一方与借款一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没有超过36%的时候,包括36%,在此种情况下,若是借款一方已经于先前偿还了出借一方部分利息,是不能以约定利率过高,要求出借一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24%的利息的;但是,对于出借一方来说,借款一方如果还有尚未偿还的部分利息,而这部分利息超出了年利率的24%,没有超过36%,出借一方是不能要求借款一方偿还的,换句话说,借款一方可以不必再支付这部分没有偿还的利息。
根据以上的陈述,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进行民间借贷的年利率是不能超过24%的。
另外,当出借一方通过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的,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达到实现债权这一目的,从而支付给律师或者诉讼过程中付出的相关费用,是不包含在24%的范围内的,这些是为了实现债权而必须支出的成本。关于这部分金额,应该依据其他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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