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不构成违法犯罪,不会坐牢。只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放高利贷的人向银行、个人或金融机构以正常利息借得一定量金钱,然后以高利贷的形式将借来的钱转借出去,从而赚取差额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
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
按照《刑法》第175条相关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资金以高利率转借给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罚金数额视情况而定,为1~5倍违法所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