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于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本条是对常见的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担保的纠纷审理的规定,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担保即是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为了规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性规定,采取变通做法,通过另行订立一份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即约定如果到期偿还借款,则双方履行买卖合同,借款顶抵买卖合同项下的购买款项。
《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并未就买卖合同的效力作出说明,没有表述和明确“买卖合同无效”,那么出借人是否还能够依据买卖合同享有特定情况下不动产受让人物权期待权,排除第三人针对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买卖合同标的不动产的执行
在此类交易中,无论如何认定借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不可否认的是,双方存在附条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意。该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借款合同是否履行。同时,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大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后,而不在借款到期后,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将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担保权是否实现尚不确定。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虽名为买卖,但当事人不存在买卖这种债权行为的合意。
这一条即表示双方如果签署了以买卖合同作为担保民间借贷合同,如果借款人在到期之后不能够按时偿还款项的话,可以通过出卖同等标地的相关物品,以此来偿还所欠的款项。如果单民间借贷有违法行为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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