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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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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理念也在与时俱进,民间借贷就是其中的一方面,对于民间借贷,我们在签订必要的借贷合同的时候,也需要仔细阅读合同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对于合同的违约金方面的相关条款,那么,民间借贷合同的违约金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

民间借贷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法院在审理中是否应当认定其效力,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持肯定意见的认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在借贷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那么就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持否定意见的则认为,法律的规定限定了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仅为支付逾期利息,而且借贷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本身,因此,出借人的损失只能是利息损失。

我国对违约金的性质规定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这种对违约金双重属性的折中认可,决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并且允许当事人约定惩罚性的违约金。实践中,多数法院也对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效力予以承认。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作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二、法院是否应对违约金的数额主动进行审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按此规定,法院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是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的,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法院能否主动介入呢?

一般情况下,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法院对违约金的数额不宜主动调整,但民间借贷合同却另当别论。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类较为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本身,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的稳定,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的领域。因此,为了防止高利贷现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违约金,而法院无权予以调整的话,当事人很容易通过约定违约金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无疑会为变相高利贷提供合法外衣。

由上可以看到,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违约金的相关内容,法律是没有特别的规定的,但是法院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愿以及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来判定,因此,可能会存在签订的借贷合同的相关内容可能是不合法的,如果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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