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了不履行偿债义务,可能会产生一些债务规避行为,这种行为直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因此,《民法典》明令禁止,那么,如何认定转让财产规避债务?律师师整理如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对财产权益进行无偿转让、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以此来规避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规避债务影响到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规避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属于《民法典》中用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作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撤销权的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国行使撤销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转让财产规避债务能否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规定,规避债务的转移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但必须在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
在债权人知悉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在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经撤销后无法律约束力。
在民法中,如果债务人放弃其到期的债权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到期的债权,可以认定规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在知悉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上述规避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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