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担保法》和《物权法》都将废止。
在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在民法领域都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当然同样处于民法领域物权法和担保法之间也是存在着一些联系的,当然这些联系有些是从两部法律的内部联系来说的,而有些则是从两部法律的外部来说的,下面介绍一下担保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
担保物权制度既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经济的有效调节工具。一个国家的担保制度和其资本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担保制度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或者金融市场的晴雨表。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制定了《担保法》,并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初步建立了一套担保物权体系,对保障财产流转秩序,充分发挥融资功能和担保效用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对《担保法》作出了不少突破性的修订和完善。鉴于担保制度的重要性,本期将重点对《担保法》与《物权法》担保物权篇的不同之处内容进行解读。
《物权法》施行后,许多人曾迷惑:《担保法》是不是被《物权法》取代了?对此,《物权法》第178条作出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由此可见,为了防止与《担保法》的冲突,物权法确立了新法优先适用原则,换言之,《担保法》继承有效。
《物权法》不能取代《担保法》的根本原因在于《担保法》并不仅仅是担保物权法,还有担保债权法,如保证、定金,而且保证和定金在《担保法》中占有很大的分量。假如废除了《担保法》,这些重要的法律规范就无处安身了。所以,《物权法》通过后,《担保法》中债权担保的部分是不会受到丝毫影响的。
就《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部分来说,二者关系可以分为三种:吸收、补充、修改。
1、吸收。对比《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条文,可以发现大部分法条大同小异,许多法条还是原封照搬。有的把原来的一个法条拆成两个法条,有的又把原来的几个法条合成一个法条,当然详细条文的先后顺序也有调整,并非一一对应。
2、补充。就制度创新而言,有些法条的内容是《物权法》独有的。最突出的莫过于《物权法》引入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第181条、第189条、第196条对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设立以及抵押财产的确定等方面做出规定。另外一个创新之处在于肯定了最高额质押制度,第222条规定,最高额质押可以参照最高额抵押的规定。此外,值得注重的是,最高额抵押部分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第194条就抵押权顺位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3、修改。《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幅度是相称大的,只是散落在各处,需要把它们整理出来。为了便于对照分析,下面按照不同主题把相关的法条罗列出来并予以说明。
不少人第一反应绝对是它们之间没有什么联系,毕竟它们从名字上都不能看出什么联系,其实担保法和物权法之间是存在着相应的联系的,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叙述的,也就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吸收、补充和修改。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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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