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谢xx, 男 ,1956年生 无业 被告:魏xx,男,1957年生 无业 2002年4月原告持被告出具的一份书面凭证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10000元,该条内容为:“收到谢xx人民币陆万元整,魏xx,”落款时间为2001年4月8日。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并报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的书证是被告出具的收条,被告对自己出具的收条不否认。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原告所提交的这张书面凭证。一个完整的条据所起的作用并不次于一份十分完备的格式合同,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借条是借入人向出借人借取钱物或进行其他民事行为时,向出借人出具的书面凭据。而收条是有法律上的理由予以接收的人接收财物后,给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据。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包括四个要件:借债主体、被借主体、所借内容以及归还时间,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条则应包括五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 案原告所举的“借条”显然是有严重缺陷的,也正因为意识到这一点,她又向法庭举出若干证人证言,试图从出借资金来源上,来印证自己手中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证据——收条的效力。
裁判结果
被上诉人主张事实所举证据不充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驳回谢xx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