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1日上午,原告甘某到其村村书记的养羊场去找村书记,却走到了被告养羊场门口,结果被狗咬伤了右小腿。当日,原告在村医疗站进行了伤口清理,并注射了狂犬疫苗,被告承担了290元医疗费用。后来原告病情复发,经XX县人民医院、XX第一康复医院救治,最终转至XX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小腿狗咬伤伴感染”,住院32天,花去医疗费36941.30元。经xx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受右下肢损伤属九级伤残。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也称为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侵权法上的特殊侵权,原则上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这一点在《民法典》上即有明确规定。《民法典》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动物园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对于其他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仍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规定:1、《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裁判结果
XX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肇事犬的主人杨某承担原告被狗咬伤的各项损失费用75168元的70%即 52617.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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