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定金,是指在标的物因债权人的原因不能交付给债权人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保管机构以消除债务的制度。存款和取款按下列程序办理:债务人应当向寄存人保管人提出存款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定金的标的物的基本内容、标的物的种类和数量、受款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道受款人是谁的理由。
1.债务人还应当提交有关债务证据,证明存单上载明的存款确实是其债务的标的物,并应当提交债权人迟延或者不能向债权人支付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的存款申请和有关证据保全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应当予以保全。
2. 债务人提交定金。债务人的保管请求,应当经寄存人审查后,向保管人或者指定的托管人提出,由寄存人保管并妥善保管。
3.保管机构向债务人签发存款凭证。
存单与清算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知债权人接受定金。债务人存入时,应当附送存款通知书。存款后,应当将存款通知书送达债权人。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规定:“保管人逾期不提存或者仓单持有人对合理期限内未提存的,可以催告托管人提存。”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管仓储物:
(一)托管人催告仓单持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支取仓储物;
(二)仓单持有人无正当理由进仓储存的,超过储存期限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