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责任险条款中的保险期有多长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保。保险人对产品责任保险项下承担的责任,产品责任保险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进行承保,即期内索赔式和期内发生式。期内索赔式是指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请求赔偿,保险人均负责赔偿,而产品责任保险不论保险事故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还是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前。产品责任保险凡是具有潜伏期,产品责任保险即发生后不易立即得知和发现的保险事故,宜采用该方式。期内发生式是指只要产品贵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产品责任保险即使产品是在保险生效前几年生产或销售的,也不管被保险人何时提出索赔,保险人都予以负贵赔偿。产品责任保险凡是发生后,产品责任保险能够立即得知和发现的保险事故,产品责任保险宜采用该方式。
二、产品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根据保单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除上述责任范围外,对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而支付的必要诉讼、抗辩费用及其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费用,也可由保险公司负责。如果赔偿中含有非保险责任赔偿时,保险公司将按比例承担所发生的此类费用。
有时由于预计中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很高,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这项支出,对一些索赔金额不大,责任比较明确的案件,常常与受害者协商解决或通融赔付。有时生产厂家或销售商为了避免在法院诉讼影响其对外声誉,也愿意和受害人私下协商解决索赔问题,保险人也可同意承担有关费用的补偿。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