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导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
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可以这样说,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谈不上合同生效的问题,但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有效。
(二)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二:
1、意思表示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未作出合同生效的具体规定,却在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成立的制度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的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的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法院也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来促使合同生效,相反,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来确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两者所体现的意志是有明显区别的。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
其实,日常生活中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就已经成立了,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愿意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都愿意的合同成立,但实际上用人单位跟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签的书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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