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是否合法?
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是不合法的,因为合同约定的内容是不能够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的。签订合同的违约条款时一定要有具体的违约金支付方式和数额。大部分的朋友在签订各种合同书时,在合同里面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一般这样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违约方全部承担。等等。这样的表述无疑是给违约方留下可乘之机。如果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是可以根据该条款主张违约责任,但是针对一些没有办法或者不必要继续履行的合同,守约方肯定是造成的巨大的损失,这种损失如果能够用金钱还衡量当然是好,
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见,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损失的30%。还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此,在合同中可以这样表述: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 ** 万元,或者约定,任何一方为违约,应从违约之日,按每天**元支付对方违约金。等等,具体约定根据合同的性质具体确定。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
合同在进行确定的时候,肯定双方当事人首先需要协商清楚,然后就是关于合同主体的问题,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在签订合同具体内容的时候,存在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那么是属于无效的合同,因此合同当中的约定虽然尊重,但是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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