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条件根本无法成就可以解除合同,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发生为条件成就。否定条件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如“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 。
生效条件(延缓条件):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三、所附条件特点是什么?
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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