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独立决定权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双方的 相互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在委托合同中,除非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 的是劳务,体现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法律行为,还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均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处理。当然,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并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