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可撤销的合同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下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订立的合同: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的,与之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2、 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有权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相对人的行为或者合同的标的发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与自己意思相违背的行为,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表意人必须是因为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误解和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当事人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从而导致合同的订立,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主要内容是指对合同的订立起决定性作用的内容。
(3)误解是由于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
(4)误解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的具体表现为: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4、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合同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而合同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
5、 订立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订立合同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胁迫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胁迫手段具体是指:
(1)轻度胁迫,指以损害财产或揭发隐私相威胁。
(2)中度胁迫,是指以伤害相威胁,包括以重伤与轻伤相威胁。
(3)重度胁迫,是指以杀害相威胁,这里的杀害对象既可以是被胁迫者本人,也可以是被胁迫者的亲属。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如果不参加犯罪,就会被立刻杀死,有时候,胁迫者甚至先杀死一个或几个人,以此来胁迫其他人犯罪。
6、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的特征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承担更多的义务却享有更少的权利,而另一方享有更多的权利却承担更少的义务;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超过法律所允许的程度;受害的一方是因处于困境或者缺乏经验或者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订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7、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订立合同,被代理人未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8、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但很多情况下,合同的订立并不会如此完美,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撤销合同。合同的可撤销,侧重保护和突出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交易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请求法律加以干涉,保证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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