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生效。写了借条,只是证明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但借贷关系并未真正生效。借贷关系,除了出具借条外,还需要有款项的实际交付,即出借人需要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款项交付凭证才能真正证明借贷关系的生效。出具了借条,但对方未实际交付资金,借贷关系并未实际生效,对方手里的借条实际上是一张“白条”,是“空头支票”。既然对方未将资金交付,那要求对方出示资金交付凭证,对方拿不出交付凭证,就不能证明款项已经实际转移到手中,这样,法院不会支持对方的主张的。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对于大多数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时便生效。合同成立,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一般要件:
(1)有两方以上的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2)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还有一些合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如房屋的买卖,须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才能生效。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生效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是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签订的;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要件,如合同的内容必须可能等。凡不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即使合同已经成立,也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借条的签字还有借款的款项支付的凭证,两种证明才能说明借贷关系成立,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有两方以上的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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