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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时间起算点是什么时候?

一、合同解除的时间起算点是什么时候?

合同解除的时间起算点应该是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者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时间点也不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合同解除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均应该予以准守并履行。但是合同乙方当时人想要解除合同,又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呢。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即协商解除。也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是合同解除,即约定解除。那如果既然没有事先约定解除条件,双方当事人也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就一定不能解除合同,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法定的解除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己订立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

综上,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之后发现合同出现了问题或者合同内容严重危害了某一方的利益时,就可以依据法律将合同进行解除处理,但是在没有正式确定解除之前这份合同还是受法律保护的,而解除的时间应该是在通知到达或者判决下来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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