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合同内容的八个要素应当在八个要素之一交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和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应为: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在交付地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于合同约定的地点的。2. 如果合同双方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约定。它是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协议不清楚,不能确定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交付地点确定在以下方式:(1)标的物的交货地点是运输业务的地方第一载体。(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一定的地点。如果主题是提取一批货物储存在一个仓库里某个地方或生产或制造的主题是已知是发生在一定的地方,卖方的交货地点是主题的位置两党。
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的出卖人在一定地点的交付地点是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卖方没有营业地点的,以卖方的交货地点为交货地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该协议尚不清楚,下列规定不能确定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1)主题被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交付买方;(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一定的地点。出卖人应当在标的物交付地点交付标的物;标的物于出卖人订立合同时在营业地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