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合同的一方出现违约的,违约方要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违约赔偿数额的,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在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守约方也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确切证据,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的内容,违约造成的后果自由裁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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