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且不能被消费的特定物。
5.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特权法律关系,即导致承租人获得特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原则上由租赁协议的当事人约定。然而,为了防止租赁期限过长,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受合同约束的状况长期不能改变,从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发挥财产的效用,《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即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租赁期)为20年。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即租赁期限仍为20年。不过租赁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续订的租赁合同的期限亦不得超过20年,此20年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计算。
如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期限;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的习惯来确定;如仍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不过,对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若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即使当事人对租赁期限作了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租赁合同仍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在租赁关系中,因为实际租赁物的不同,可以将租赁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就包括了房屋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场地租赁合同等等。最常见的可以说就是房屋的租赁合同了。而作为租赁合同,其实都是具有统一的特征,包括属于双务合同,同时也是诺成合同。而在租赁期限上面,法律中规定最长的租期为20年,但是允许当事人之间续签,这样也就可以延长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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