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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出现了一种比较能掩人耳目的民间借贷方式,即借用融资居间合同掩盖利息,导致借款人被收取高额利息,实则就是高利贷,这种方式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借融资居间合同掩盖利息导致的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呢?今天,律图的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这种假借居间的名义实施高利贷的行为。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系报告订约机会或为他人订约充当媒介,居间合同是一方促成另一方订立合同的契约。在咨询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居间合同之前,借款人已经就该笔借款与出借人之间达成了借贷协议。因此,借款人的借款事宜并不需要咨询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咨询公司以此笔借贷所谓居间人的身份,每月按照借款金额的6%从借款之日起直至被告还款日止收取被告高额的居间服务费,甚至超过出借人出借款项所获得的收益即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明显有悖常理。因此,双方的居间服务费的约定是为规避法律对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而设计的,名为居间,实为借贷,属违法撷取高额借贷利息的一种形式,该约定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无效合同。
二、法院的主张。
借贷双方既约定利息,又约定中介费、管理费等,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但总额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如中介方与出借方在名义上分属两个主体,出借方根据与中介方的协议主张代收中介费的,法院应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告知中介费应由中介方另行起诉主张。
三、借融资居间合同掩盖利息实为高利贷。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间借贷中,过高的利息而产生的高利贷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司法解释以及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都对高利贷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为了避免被认定为高利贷,实践中出现了通过第三人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以“居间”的名义收取居间费用,从而达到收取更高额利息的情况。显然,居间与借贷是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则上民间借贷案件中居间的问题应当另案解决。
名为居间,实为借贷,据以收取高额借贷利息的隐藏行为,并进一步确认该隐藏行为因利息过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又称之为隐匿行为、伪装行为。从表现形式而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既可以是单方的虚假行为,也可以是双方通谋的虚假行为,该种行为就其外表看来是合法的,且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所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造成的非法结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无效并不因为该“掩盖”行为无效,而是被掩盖的非法目的造成了合同的无效。
近年来,受整体经济形式影响以及融资难度的上升,导致融资渠道大量的从银行转为民间经济,民间借贷总量不断上升,高利贷现象屡禁不止。为了规避法律中对于高利息的强制约束,提供借款的机构和个人各显神通。出借人通过第三人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以“居间”的名义收取居间费用的合法形式,从而达到收取更高额利息的非法目的,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着实是司法实践应运社会发展的新判例。
从上文可知,利用融资居间合同掩盖利息这一行为名为居间,实为高额借贷,最终将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所以大家遭遇到这种利用居间协议变相地收取高额利润的事情,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同时要走法律途径,这对打击此类行为,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稳定有重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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