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合作方造成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哪些情形属于缔约过失呢?本文对哪些属于缔约过失行为作了总结整理,仅作参考。
哪些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二、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合同谈判,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而这种损害的赔偿如何界定,以多少为限,当我们在寻求救济的时候切不可大意,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更好得弥补自己受到的损失。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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