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只要是签署劳动合同就需要履行附随义务,虽然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关时,并不会特意的将附随义务的内容记载在该合同之中,但若是任意一方不履行该义务,在极大的程度上,会导致合同的主义务不能如期的履行。
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给付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除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上尚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
《民法典》第42、43条规定了先合同义务,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的附随义务,法条的详细规定为准确区分三者,提供了条件。
虽然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皆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 ,抽象出合同缔结、履行、消灭三个阶段当事人始终应当照顾、保护相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共性 ,但是三者之间的差异仍很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义务的功能不同。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的功能主要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除了承担这一功能 ,还具有辅 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的功能。第二,义务违反后的责任类型不同。
违反先合同义务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该责任已成为不同于侵权责任、也区别于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 , 与违反合同义务后果相同,当事人依据民法典原则 ,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职员在与单位建立了拉倒关系之后,需要履行不透露任何的公司信息给他人的附随义务,对于单位为了保护志愿的隐私,也不得告知外界任何职员的个人信息的附随义务,这些规定若是对方违反时,另一方是可以权益被侵害为由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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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是违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