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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情况下,将财产进行担保我们叫为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来担保的我们称为质押。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质押和抵押合同签订后生效时间却是不一样的,今天律图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关于质押抵押的合同生效日的知识。
1、不动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如附有条件或者期限。
2、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的不同。根据第9条、第15条及第23条规定,现行民法典是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也不认为债权合意可以直接引致物权的变动,而是将物权变动归结为一个债权合意与一个公示方法的结合。
3、因此,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就需要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抵押合同;二是作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记机关完成的不动产。登记不是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第四百零二条所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只有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权才生效。
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而质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记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物权的登记
《民法典》对此做了修正,明确区分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抵押合同除合同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同样也没有约定质押合同除合同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但是目前通说却是,这两种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是否登记或移交质物占有权不再时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据。
以上就是小编解答的质押抵押的合同生效日是什么时候。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并非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条款,还要考虑到债券过错、随形义务、机关登记办理等条件。两者的生效条件是不同的,共同之处就是都需要经过书面签订确认。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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