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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拟定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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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中,大家都会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但是若签订居间合同后居间人或中介未曾履行合同义务,那么此时是否需要支付报酬就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了。那如何拟定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呢?以下便是小编整理的答辩状范本,供大家参考。

一、居间合同纠纷答辩

答辩人:xxx,性别:xx,民族:xx,出生日期: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x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被答辩人未促成《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正式签署,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规定,被答辩人依法不得向答辩人主张居间佣金。

二、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

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辩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后,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三、居间合同处理方式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佣金。

综合所述,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与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居间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才属于履行了居间义务。被答辩人将其单方面提供的居间服务合同等同于答辩人要求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居间服务合同替代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拟定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的相关内容,但是签订的居间合同不同,所需的答辩状也不尽相同。若是想最大程度地保护答辩人的利益,建议咨询律图的律师来提供更加贴切答辩人诉求的答辩状,这样能更好地保护答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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