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签立合同前往往存在要约,要约可以简单的表示为一种约束。也许在我们日常生活之中这一词并不常见,但在各公司、单位、企业订立合同时,必定经历要约阶段,要约的构成要件到底包括哪些才能使其生效呢?下面小编将具体介绍。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
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后,应当具有在合同成立以后,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
二、要约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要约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所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三、要约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根据前面的详细介绍,我们便能清晰知道要约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即要约人具备订约能力、要约具有订立合同意图、必须向希望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内容必须确定且完整,四者缺一不可。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上了解要约生效与失效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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